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彭淑苑 即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沛穎 、 翁毓潔
、 古振暉 、 葉晨暘 、 薛巧翊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333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7份及法定遲延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83元(起訴
時即106年6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87,美金171,
333元÷50×30.287=新臺幣103,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