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1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1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債務人 彭雅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雅環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7日止累計39,448元正未給付,其中39,271元為本金;1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9,271元

111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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