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4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4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4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瑞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百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嚴百頤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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