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03.05.九十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03月05日(民國)
日期:2001年03月05日(公元)
案由:給付報酬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03.05.九十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 徐長勳
被告 劉明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明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萬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
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