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07.20.九十八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07.20.九十八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7月20日(民國)

日期:2009年07月20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07.20.九十八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
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
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案外人丁○於民國87年12月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
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7年12月
3日起至127年12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
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丁○於88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貳佰伍拾萬元參
佰萬元肆佰伍拾萬元,並約定利息,其還款期限為90
年3月24日90年7月29日89年11月23日,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
約金。詎上開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尚未清償,尚欠10,0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相對人於97年11月18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三紙、本院93執字10727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
證。
四、本院於98年4月24日以苗院燉非平98司拍87字第11306號函請債務人
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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