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02.06.一百零八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02.06.一百零八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2月06日(民國)

日期:2020年02月06日(公元)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02.06.一百零八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珮紋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緝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珮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奕智 法官 吳俐臻 法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茗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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