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78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78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78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86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張瓊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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