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6月26日(民國)

日期:2009年06月26日(公元)

案由:公共危險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053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
字第6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部分,除補充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及聲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載明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載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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