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81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81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吳曉瑩 (即 葛俊人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3日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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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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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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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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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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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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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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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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