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14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1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張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