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陳志強
被告 朱毅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58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黃怡菁
法官 商啟泰
法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 享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