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32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鍾嫻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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