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2.15.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2.15.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2月15日(民國)

日期:2008年02月15日(公元)

案由:聲請減刑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2.15.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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