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67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67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欽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