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意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以通知書通知其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2年3月23日)後二十日內之112年4月1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