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31.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31.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1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1月31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31.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吉昌  
被 上訴人  紀羅蘭即 達達寵物用品店
       黃金義  
       吳宜娟  
       仇海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柒
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零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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