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31.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1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1月31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31.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吉昌
被 上訴人 紀羅蘭即 達達寵物用品店
黃金義
吳宜娟
仇海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柒
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零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