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最高法院100.02.24.一百年度臺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法院:最高法院裁判
日期:100年02月24日(民國)
日期:2011年02月24日(公元)
案由: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酬金
類型:民事
最高法院100.02.24.一百年度臺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錫穎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
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中
,雖於答辯狀中記載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然並未提出委
任該二名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遲至本案訴訟終結為本件
聲請時,始補提出委任狀,於法未合,不能認聲請人於第三審有合法委任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福聲
法官 黃義豐
法官 劉靜嫻
法官 袁靜文
法官 簡清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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