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08.24.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08.24.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8月24日(民國)

日期:2009年08月24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08.24.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33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聲請人三揚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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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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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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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渣打國際商業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2年12月10日│9,750元│0000000││
││行光復分行│光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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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
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
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
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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