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12月27日(民國)
日期:2017年12月2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昱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