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12月27日(民國)

日期:2017年12月2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聲 請 

即債權人  文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昱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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