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14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14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之法院及案號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8日,確定日期為111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欄誤載為「臺灣高院」、案號欄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11年10月27日」,均應予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應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檢察官及受刑人上訴本院後,於111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屬有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證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108年11月18日 | 108年12月10日18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109年3月10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號 |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 |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61、27328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簡字第2511號 | 109年度簡字第3130號 |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 |
判決日期 | 109年5月12日 | 109年6月29日 | 111年1月18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簡字第2511號 | 109年度簡字第3130號 |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09年6月21日 | 109年8月11日 | 111年10月18日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否 | |
備註 |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07號(已執畢) |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75號 |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