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9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9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9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90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潘友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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