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洪菘澤 即洪 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
  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
  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
  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
  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
  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506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8,92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92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
  額0元),應自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82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
  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及差
  別循環利率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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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洪菘澤即洪│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821元│志瑋   │01月08日起 │      │六六     │
│  │   │     │      │      │       │
├──┼───┼─────┼──────┼──────┼───────┤
│002│新臺幣│洪菘澤即洪│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455元│志瑋   │01月08日起 │      │五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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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新臺幣│洪菘澤即洪│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274元│志瑋   │01月08日起 │      │點七五    │
│  │   │     │      │      │       │
├──┼───┼─────┼──────┼──────┼───────┤
│004│新臺幣│洪菘澤即洪│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74元│志瑋   │01月08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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