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5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5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5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千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緣債務人劉千瑋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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