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肇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0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