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聲請人 鄭力齊
相對人 陳霆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 111年度司票字第003805號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1 | 109年10月9日 | 800,000元 | 未記載 | 109年10月10日 | TH0000000 |
2 | 109年10月9日 | 800,000元 | 未記載 | 109年10月10日 | TH0000000 |
3 | 109年5月10日 | 200,000元 | 未記載 | 109年10月10日 |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