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聲請人 鄭力齊

相對人 陳霆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380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09年10月9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10日

TH0000000

2

109年10月9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10日

TH0000000

3

109年5月10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10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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