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9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906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均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