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1.03.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1月03日(民國)
日期:2017年01月03日(公元)
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1.03.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權威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柒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