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3.06.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3.06.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6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3.06.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惠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惠媜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
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
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  04年08月
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0,821元(含本金26,818元、  利息4,003元)及其中26,818元自民國9
6年8月27日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陳惠媜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6818│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6年8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   │     │7日    │31日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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