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2號、第2387號、第2506號、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林明德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明德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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