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7.九十六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7.九十六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27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27日(公元)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7.九十六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國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戊○○
相對人庚○○
丙○○
乙○○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肆貳萬壹仟陸佰
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421,605││
├──────────┼──────────┼─────┤
│合計│2,42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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