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郭晏瑞

被告 林草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郭喜久 (民國107年10月19日歿)與訴外人 林媽進林歐春枝 及被告林草山間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坐落基地即同區內惟段二小段139-6地號,面積33.6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存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3,943元,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485元【計算式:33,943元/㎡×33.6㎡=1,140,4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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