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81號

聲請人 馮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8月28日分別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復經以電話詢問聲請人,然聲請人未接電話,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10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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