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16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16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16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166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債務人 陳家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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