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07.21.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07.21.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5年07月21日(民國)

日期:2016年07月21日(公元)

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07.21.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余瑞安
被   告  陳清標 即東北報驗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5年6月6日起至原
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0,100元薪資及法定利息
部分,並按月提繳2,406元退休金於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卷查,原告係4
2年7月4日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工作至年滿65歲
,即107年7月4日止,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係定期
給付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2年計算存續期間之收入
,依此計算,此部分之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萬2,400元(計算式:40,100
元/月×12月×2年=96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將裁定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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