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59266元 | 黃立源即黃新發 | 自民國97年3月2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十五 |
002 | 新臺幣224928元 | 黃立源即黃新發 | 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