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黃立源黃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66元

黃立源即黃新發

自民國97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224928元

黃立源即黃新發

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