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

債權人君臨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卿

上列債權人君臨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江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君臨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狀尾印章與債權人名稱不符,故請查明債權人究為「君臨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抑或為「君臨大地管理委員會」?並請補正確之用印。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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