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SOHKEANLEONG(別名 蘇健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OHKEANLE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OHKEANLE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1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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