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SOHKEANLEONG(別名 蘇健良 )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OHKEANLE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OHKEANLE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1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