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2.24.九十三年度簡字第896號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094年02月24日(民國)
日期:2005年02月24日(公元)
案由:藥事法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2.24.九十三年度簡字第896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896號
上訴人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
設○○市○○○路○段314號9樓之1
代表人 陳英蓮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因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本院93年度簡字第8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
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
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
以,系爭商品「元氣床墊」合法進口,明確告知遠紅外線及陰離子功能性
,可帶來好睡眠,藉此產生抗體,增強免疫力,並無醫療效能宣傳等等。
經查,上訴人上述理由,並未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
解,依前揭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第一庭法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