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合夥)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債務人 洪崇耀

陳福財

秦志忠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給付之。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500,000元

自111年3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4月15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11%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4日止

自111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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