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合夥)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人
債務人 洪崇耀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給付之。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 |||||
編號 | 債權本金 (新臺幣) | 利息期間 |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 ||||
001 | 500,000元 | 自111年3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 1% | 自111年4月15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 |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4.11% |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4日止 | 自111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