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09.20.九十五年度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9月20日(民國)
日期:2006年09月20日(公元)
案由:詐欺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09.20.九十五年度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慈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慈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程暉
法官 賴秀蘭
法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