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5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5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5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59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魏秀錦

魏玉芳

一、㈠債務人魏秀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參萬陸仟伍

佰參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魏秀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魏玉芳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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