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參仟參佰參
  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