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參仟參佰參
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