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85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85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4號
債權人 張蕭秀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倘其聲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監察人為何?(因本件債權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涉及自己代理之禁止規定,除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為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