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5.13.九十七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5月13日(民國)
日期:2008年05月13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5.13.九十七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中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 謬璁 律師
被告大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鉅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6條載稱:「本契約涉如發
生任何訴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
工程承攬合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