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王文智
附民被告 歐陽婕芸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陳本良
法官 陳貽明
法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