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王文智

附民被告 歐陽婕芸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陳本良

法官 陳貽明

法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