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一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一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給付保險金

類型:民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一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 訴 
人  林貴英
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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