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0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0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
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沈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