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 昱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然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然因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
案件所侵犯法益相同,時間為持續定期犯罪,各罪間獨立性低;所犯稅捐稽徵法案件與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所侵犯法益不同,時間亦有相當之間隔,兩類犯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