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 昱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然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然因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

  案件所侵犯法益相同,時間為持續定期犯罪,各罪間獨立性低;所犯稅捐稽徵法案件與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所侵犯法益不同,時間亦有相當之間隔,兩類犯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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