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柏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柏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