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柏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柏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