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09.08.九十五年度催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09.08.九十五年度催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9月08日(民國)

日期:2006年09月08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09.08.九十五年度催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753號
聲請人臺灣文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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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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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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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展權企業有│合作金庫商│95年8月31日│19,988元│0291580││
││限公司黃公│業銀行二重│││││
││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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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
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
,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
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
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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